近日,江西省藥監局出臺《江西省藥品經營企業停業和恢復經營監督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全面規范藥品經營企業長期停業、恢復經營行為。
規定要求,藥品批發企業和零售連鎖總部在藥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內連續暫停藥品經營超過6個月的,必須于停業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屬地監管部門提交書面報告。企業如需恢復經營,應先做好內審驗證及校準等相關工作,并向屬地監管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及藥品質量管理自查報告,經現場檢查合格后方可恢復經營。對在停業期間擅自經營或超過報告期限擅自恢復經營的,嚴格依法查處;企業未報告停業或超過報告期限未注銷也未申請恢復經營的,按照企業處于正常經營狀態開展監督檢查,發現有違法違規行為的嚴格依法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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