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裁判文書網發布一份判決書,披露了某知名醫藥服務平臺虛開案細節,該平臺安徽巢湖分公司向藥企虛開超13.5億元。判決書顯示,該平臺創始人馮某某已判決,運營總監趙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判決書顯示,馮某某利用國內某頭部藥企有套取資金用于賬外支出及其他目的的需求,在安徽省巢湖市注冊成立巢湖醫統天下健康咨詢有限公司,與該頭部藥企達成合作協議,安排其提供三百余名員工的身份信息,于巢湖市成立多家個體工商戶。
該頭部藥企提供開票信息、資金回流賬戶等內容,巢湖醫統天下健康咨詢有限公司按照結算單開具等額專票給該藥企及其多家關聯公司,同時委托財務公司代理個體戶按照結算單金額91%開具發票給巢湖醫統天下,并同時完成資金回流。
判決書顯示,據統計,巢湖醫統天下健康咨詢有限公司在無真實交易的情況下,向某頭部藥企及其關聯公司虛開增值稅發票13925份,價稅合計1,351,073,113.9元。
公訴機關巢湖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趙某,男,1983年6月7日出生,大專文化,原醫統天下(北京)網絡科技有限公司運營總監,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戶籍所在地北京市石景山區,住北京市豐臺區。因涉嫌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于2022年9月21日被巢湖市公安局決定取保候審,于2023年9月21日被巢湖市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于2024年7月30日被本院決定取保候審。
**辯護人張曉營,安徽銀鼎律師事務所律師。
巢湖市人民檢察院以巢檢刑訴[2024]31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趙某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于2024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后轉為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于2024年9月4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巢湖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寅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趙某及其辯護人張曉營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
2018年8月,馮立欣(已判決)利用xx制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x制藥公司)有套取資金用于賬外支出及其他目的的需求,在巢湖市注冊成立巢湖醫統天下健康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巢湖醫統公司),與xx制藥公司達成合作協議。被告人趙某于2019年3月入職醫統天下(北京)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后于2019年12月擔任運營部總監,負責管理、指導巢湖醫統公司運營部。xx制藥公司按照巢湖醫統公司安排提供徐紅蕊、束永進等三百余名員工的身份信息,在巢湖醫統公司協助下于巢湖市成立多家個體工商戶并開設銀行賬戶,個體工商戶的營業執照、公章均由巢湖醫統公司統一保管、使用。之后,xx制藥公司在沒有接受任何藥品推廣服務和藥品交易的情況下,根據自身賬外資金需求按月通過郵件將對應資金需求的開票信息、資金回流賬戶等內容發送至巢湖醫統公司運營部,運營部將信息上傳至巢湖醫統公司信息平臺生成結算單。巢湖醫統公司按照結算單開具等額增值稅專用發票給xx制藥公司及其關聯的多家公司。同時巢湖醫統公司先后委托巢湖鑫怡財務管理有限公司和巢湖勝德財務管理有限公司代理上述個體工商戶按照結算單金額91%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給巢湖醫統公司。xx制藥公司及其關聯公司收到發票后按照結算單金額轉賬至巢湖醫統公司,巢湖醫統公司再按照結算單金額91%轉賬至xx制藥公司各省事業部實際掌控的個體工商戶銀行賬戶中,完成資金回流。2019年12月至2021年9月期間,巢湖醫統公司在無真實交易的情況下向xx制藥公司及其關聯公司虛開增值稅發票13925份,金額共計人民幣(下同)1274597243.1元,稅額共計76475870.8元,價稅合計1351073113.9元。被告人趙某非法獲利十萬余元。
2022年9月21日,被告人趙某經巢湖市公安局民警電話通知至該局經濟犯罪偵查大隊投案,后于2024年6月27日退出違法所得十萬元。
針對上述指控事實,公訴機關提供了相關證據,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趙某伙同他人,在沒有真實交易的情況下,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數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三款、第二十五條**款之規定,應當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和輔助作用,系從犯,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之規定予以處罰。其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
被告人趙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證據及罪名無異議,自愿認罪認罰,并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趙某的辯護人提出如下辯護意見:一、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無異議。二、被告人趙某具有以下從輕減輕情節:1、具有自首情節。2、自愿認罪認罰。3、違法所得已退出。4、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上述事實,被告人趙某在庭審過程中均無異議,并有經庭審舉證、質證、認證的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戶籍信息、到案經過、前科查詢證明、退贓憑證、刑事判決書、刑事裁定書、繳款憑證、證人姚某、張某、李某、楊某、何某、王某等證人證言、同案犯馮立欣供述、電子數據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某伙同他人,在沒有真實交易的情況下,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十五條**款之規定,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應予科刑。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趙某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應減輕處罰。被告人趙某主動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趙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理。其主動退出違法所得,酌情從輕處罰。結合被告人趙某的犯罪情節及悔罪表現,可對其適用緩刑。公訴機關調整后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辯護人提出以上相同的辯護意見,于法有據,予以采納。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十五條**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款、第七十二條**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一、被告人趙某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人民幣二萬元,剩余人民幣三萬元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二、對被告人趙某退出的違法所得人民幣十萬元,予以沒收,由公安機關上繳國庫。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審 判 長 方 江 鋒人民陪審員 周 先 東人民陪審員 成 應 琴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三日法官 助理 程 林書 記 員 程林(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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